【规范性文件名称】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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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名称】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名称】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类别】建设 【时效性】有效 【发文字号】威建发〔2006〕4号 【公布机关】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实施日期】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威建发〔2006〕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轻型钢结构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轻钢结构工程)是指在轻型屋面和围护结构下所采用的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以及多层框架,压型拱板、屋架等轻型房屋钢结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轻钢结构工程应当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投资5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七条 以轻钢结构为主体(门式刚架等)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轻钢结构工程发包(超过规定规模的要经过招投标确定)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钢结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 轻钢结构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并对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从事轻钢结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企业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外地企业进威承揽工程项目,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设〔2000〕126号),加强对轻钢结构设计的资质管理。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该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 轻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144-2002)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同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禁止未取得轻钢结构设计资质的钢结构加工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施工详图设计(包括承重结构构件的截面优化设计)。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十二条 轻钢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十三条 轻钢结构工程设计限制使用拱型波纹钢屋盖结构,商场、学校、集市等人流集中场所的房屋建筑中禁止使用拱型波纹钢屋盖结构。 第十四条 轻钢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对结构的实际影响。根据业已发生的雪荷载实际情况,将五十年一遇的基本雪压原设计标准暂提高至0.5KN/m2。考虑屋面承受活载实际情况,设计时屋面活载亦应视实际情况提高。计算屋面雪荷载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屋面形式的积雪分布系数对雪荷载标准值的影响。计算结构和屋面的承重构件,应分别按均布和不均匀分布两种积雪分布情况计算结构构件的效应值,并按最不利的情况确定结构构件的截面。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风载分项系数1.4。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轻钢结构特别是门式刚架中支撑体系、檩条和拉条、墙梁、屋面板等构件的结构分析和构造处理。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制作。 檩条应设计成单跨简支构件,在支座处设檩托,用两个螺栓将腹板与檩条沿竖向连接。檩托应采用热轧角钢,或设加劲板。采用圆钢做檩条拉条时,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圆钢拉条可设在距檩条上翼缘1/3腹板高度的范围内。在风吸力作用下檩条下翼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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