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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宜都市港航管理处
宜都市港航管理处 宜都市地方海事处 办 事 服 务 指 南 二00八年六月印制 目 录 总 则-------------------- 1 运输工作规范及程序-------------------- 1 费收工作规范和程序-------------------- 6 财务工作规范和程序-------------------- 7 航政工作规范和程序-------------------- 8 船检工作规范和程序-------------------- 11 办证大厅工作规范和程序---------------- 13 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内容------------------ 16 海事行政执法网络图-------------------- 17 港航管理行政执法网络图---------------- 17 办证服务大厅工作程序示意图------------ 18 水路交通规费征收标准------------------ 19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 20 船舶检验签证流程图-------------------- 21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2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航、海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权划分,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办事程序,根据国家、部、省等各级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 宜都市港航管理处是宜都市交通局委托的全市水运行业管理主管机关,宜都市地方海事处为全市水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实行一门两牌,合署办公,其内设机构按职责划分行使管理、监督职能。 全市港航、海事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克尽职守,秉公执法。 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携带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准确运用相应法规。 第五条 处各内设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整体意识,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运输工作规范及程序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如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湖北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部《省际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部《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省物价局、交通厅《湖北省水路货物运价规则》、《湖北省水路客运运价计算办法》; 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港口费收规则》; 其他有关法律、规章。 第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实行公开的内容: 开办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的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 新增运力的申报、审批程序; 水路运输价格;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第八条 水路运输管理基础管理规范: 建立船舶异动台帐; 建立营运船舶季(年)度报表制度; 建立运输“两量”季(年)度分析制度; 建立船舶营运档案。 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内容: 1、开(停)业管理; 2、增减运力管理; 3、货物运输管理; 4、旅客运输管理; 5、港口管理; 6、运价管理; 7、运政检查与处罚。 第十条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程序: (一)开业管理: 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对报审的“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进行审查,30天内给予答复并上报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经批准同意并筹建完毕的水运企业、单位、个人发给“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对照《条例》要求的开业条件,对其开业申请予以审核,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并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批准其开业,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经营者,督促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参加营运。 (二)新增运力管理: 提交新增运力计划; 发给“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根据社会运力,运量平衡情况予以审核,并报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批准同意的,通知其购造船舶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减少运力管理: 提交减少运力报告。 收回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报送原审批机关。 资料归档。 (四)停业管理: 提交停业报告。 收回原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报送原审批机关。 资料归档,办理注销。 (五)货物运输管理: 开展水运市场调查、预测工作,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为下年度货源流量、流向预测时间,并提出专题报告。 开展经常性的经济调查,及时掌握水运市场动积压。 协调处理水运商务纠纷。 (六)旅客运输管理: 掌握各停靠点旅客聚集量、流量现状。 监督、检查站(点)及停靠站点设施完备状况。 监督客运船舶的停靠班次、时间等经营行为。 (七)运价管理: 根据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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