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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公司施工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施工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动态管理和优化配置工程项目周转材料,发挥企业整体优势,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周转材料的定义范围: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以及钢顶托材料。 二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物资设备租赁分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分公司)是公司周转材料的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和经营职能。项目周转材料使用的管理应坚持“内部租赁,有偿使用、动态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将工程需用的周转材料使用计划,书面上报租赁分公司,租赁分公司应积极组织资源,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租赁分公司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部市场租赁周转材料(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的周转材料)。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周转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具有对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监管职能。租赁分公司租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周转材料是公司资产,项目部应协助租赁分公司,有责任对周转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 三 管理工作流程 第六条 公司经营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需书面约定,涉及到周转材料租赁时,必须在先行满足租赁使用公司周转材料的基础上,再经租赁分公司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材料租赁合同。 第七条 项目部对工程所需的施工周转材料必须租用租赁分公司周转材料。租赁分公司在周转材料不足的情况下,方可实行对外租赁,但对外租赁周转材料的合同必须报租赁分公司备案。租赁分公司对外租赁合同的执行有监督的义务与权利,确保相关租赁费用的支付到位,避免公司连带法律责任何的风险。 第八条 租赁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项目部每月在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时,要首先扣除劳务分包单位当月结算的租赁费用,上交公司财务部;租赁分公司按月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当月发生的租赁费用。 第九条 项目部需要周转材料,应提前由劳务分包单位与租赁分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凭租赁合同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时双方点交,据实结算。租金按日历天数计算,时间从材料领出日开始至返回当日止。每月30日进行当月租金结算,租赁分公司填好租金结算单转周转材料使用单位按月计收。并将劳务分包单位所发生租赁费转项目部,做为结算依据。 四 周转材料租赁几项规定 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前,由工程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并填写公司《合同审批表》,按照程序报批签订合同。 劳务分包单位需对外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包括项目部在内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签字盖章及但保。 劳务分包单位自带部分周转材料,必须提供当地质检部门材质合格证明,交租赁分公司备案后才能使用。 租赁分公司租赁给项目部的周转材料不得高于当地租赁价格并保证优质服务,同时应提供当地质检部门材质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租赁分公司与项目部(包括劳务分包单位)所签租赁合同实行一个项目部即一个工地签一份合同的方式,该工地所用周转材料中途不能转另一工地使用,禁止转租盗卖,违者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租赁分公司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材料盘点,及时掌握材料实际存量、丢失和损坏情况。较大工程应设分站,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使用的周转材料返库前, 租用单位必须清除混凝土灰垢,为周转材料验收创造条件。租赁分公司应对退库的周转材料、料具进行外观验收,应达到租用点交时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数量。若周转材料返还时有损耗(损失)、丢失的,租用单位应按当期市场价格赔偿。项目部依据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附领用单和返还单),从该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四季度为试运行阶段,请各单位几时反馈建议和意见,以便进一步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工程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文之日起新开工工程。 附:《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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