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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情绪评价问题研究

犯罪主体的情绪评价问题研究   摘要:情绪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对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具有显著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典未将正常的情绪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范围,而且其对精神病的严格限定导致许多病理性情绪难以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范围。将情绪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范围,有利于推动刑法将相关心理因素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范围,推动刑法的人道化发展。参考域外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典第18条第一至三款中将“严重的精神不安”列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关键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情绪;精神不安;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犯罪主体的核心问题。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涉及两大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对应的心理能力主要是刑事辨认能力和刑事控制能力,评价的是心理的认识过程和意志过程。其中,意志过程强调的是对行为发动与否的控制。在心理学上,强烈的情绪对行动的发起与维持具有重要的作用,会影响人的心理认识活动和意志活动。将情绪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考察范围是许多国家刑法的普遍做法。但我国刑法上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情绪问题涉及较少。正确看待和评价犯罪主体中的情绪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的科学化和人道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情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功能分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情绪对犯罪主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情绪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情绪对刑事辨认能力的影响   刑事辨认能力是主体辨认自己行为的刑法意义的能力,它是一种认知加工能力,加工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等。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对认知加工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影响,即情绪影响信息加工的发动、干扰和结束,影响信息的选择性加工,影响人们的注意,影响记忆的准确性。具体而言,情绪对认知的影响包括对是否开展认知活动、认知什么对象、认知的速度、认知坚持的持久性以及认知的精确度的影响。试想,在一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对什么对象实施、实施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等方面都因情绪的作用而无法认识,其在行为当时的认知能力及其程度就显然不如正常状态下的人。因此,情绪对认知的影响反映在刑法上可具体化为情绪对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等方面认识能力的削弱,容易导致认识偏差,致使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打击错误、认识疏忽等影响刑事责任评价的情形出现。   情绪对刑事控制能力的影响   刑事控制能力主要解决的是行为实施与否以及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控制问题。其中,行为实施与否所涉及的主要是动机的选择问题,因为在犯罪的决策过程中,行为人通常都会面临动机冲突。其中基础的动机冲突是“追求犯罪之利”与“避免刑罚之苦”的冲突。通常而言,在“追求犯罪之利”与“避免刑罚之苦”的动机冲突中,优势动机将决定犯罪行为实施与否。而何种动机占据优势地位,则主要取决于动机的强度差异。在心理学上,情绪是动机的中介子系统,能够整合内、外系统的各种因素,发动、维持和调节行为。内驱力的信号需要经过一定媒介的放大,才能驱策有机体去行动。这种起放大作用的媒介,就是情绪过程。情绪对人的内驱力信号的放大,会促使人们实施一定的趋向或者回避行为。在犯罪情境中,情绪对行为人自身需求的放大,会加快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反之,情绪对行为人回避刑罚需求的放大,则会促使人们尽快放弃犯罪。例如,在正当防卫情境中,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恐惧情绪会促使行为人选择更急促、更有力度的防卫行为,进而容易导致防卫过当情形的出现。同理,对法律制裁的害怕、恐惧情绪会放大人们对于实施犯罪与否时的犹豫心理,削弱人们对行为的控制作用,进而导致人们放弃犯罪或者增强犯罪得逞的难度。可见,情绪的动机作用会强化人们实施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决策选择。   情绪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接影响   情绪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接影响主要是指情绪作为精神障碍的内在因素间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精神障碍是由生物、遗传、心理、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引起的心理或行为障碍,包括神经症和精神病以及人格障碍,精神发育障碍,器质性、中毒性精神病等。精神障碍对人的感觉、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情绪、意志、意识、智能、欲望、性格都会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情绪情感障碍是精神障碍的具体类型,其中部分精神障碍完全以情绪情感障碍为主导,情绪情感障碍是这类精神障碍人行为障碍的主要原因。鉴于精神障碍人与正常人存在的心理能力差异,国外刑法典大多将精神障碍人纳入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范围,并依精神障碍的程度将其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情绪情感类精神障碍作为精神障碍的具体类型也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方面。刑法对情绪情感类精神障碍的从宽评价,反映了情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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