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新的司法解释帮你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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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新的司法解释帮你忙    编者按: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本期栏日就读者提问进行解答。      “六十日”再不能成为黑心老板拒付工资的挡箭牌      问:我是一名农民工,曾目睹我的工友为讨工资而要跳楼的事情,我们起早贪黑干了一春一夏,到收工时老板却以种种理由不付工资,工友找法院法院让先仲裁,去仲裁又说过了“六十日”,真是无奈。听说最近最高法院对“六十日”有了新的规定,是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口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火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过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欠薪纠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方面,这个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解释: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限届满之日为标准。      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尽管采取了工薪月结、交纳押金、对欠薪者予以行政处罚等一系列举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年终岁尾,仍是劳作了一年准备回家的农民工讨要工钱的高峰期,讨薪难仍是农民工之最难一听说最高法院作出了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仅要问:拿欠条到法院应注意些啥?法院有条必管吗?   答:因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做劳务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烦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如果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视为追讨劳务报酬,就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对劳动者来说就是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农民工满意的选择。至于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这与我们民事审判实践中将大量的劳务报酬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适用这条规定应当注意:1.诉讼请求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要求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得先裁后审,不经仲裁不能起诉。2.工资欠条不一定非有“欠条”二字,“工资欠条”泛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各种书面证据。3.起诉状应写明被告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注意原告的姓名、地址等情况。写明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必须到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的或欠资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档案、押金      问: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名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移转的,法院是否处理?      答: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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