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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合理性与合法性探究-论文一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提纲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使用的侦查手段中最具争议的一种。在我国,建立完整的诱惑侦查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有很多,但首先要对诱惑侦查有客观全面的认识。就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探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建立的价值与意义。诱惑侦查概述诱惑侦查的概念亦称作警察圈套、特情破案、诱饵侦查等。诱惑侦查的类型诱惑侦查的界限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之规定我国诱惑侦查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缺陷立法现状司法现状 1、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不清2、诱惑侦查的使用范围较随意3、诱惑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四、诱惑侦查的完善建议“诱惑侦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探究【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和界限,其次分析了诱惑侦查的相关法规,然后研究了我国诱惑侦查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缺陷,最后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诱惑侦查 合法性与合理性 缺陷 完善建议诱惑侦查概述(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亦称作警察圈套、特情破案、诱饵侦查等。日本学者加藤克佳指出:“诱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自己(或者让他人协助)劝诱、鼓励第三者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犯罪时将具拘捕(或者收集证据)的侦查方法。对于如何界定诱惑侦查的概念的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1)认为:所谓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而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惑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2)认为: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犯罪现场或人赃并获)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3)认为: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4)认为:诱惑侦查,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犯罪人的侦查手段。(5)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了侦破某些极具有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6)认为:诱惑侦查可以定义为: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设置圈套等诱惑方式诱使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犯罪行为暴露的一种侦查手段。(7)认为:所谓诱惑侦查,即侦查主体为了查明某些具有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以实施某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作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待犯罪嫌疑人行为暴露或犯罪结果发生时,将其当场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行为。(二)诱惑侦查的类型关于诱惑侦查的分类,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分类法:(1)根据被诱惑者事前有无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的不同行为特征为标准,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2)根据诱惑侦查的目的的不同,将诱惑侦查分为“诱人犯罪型诱惑侦查”和“促使暴露型诱惑侦查”。前者是指侦查人员以诱人犯罪为目的,采用诱惑手段诱使原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后者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促使已有犯罪意图,正欲寻机实施犯罪的人暴露其犯罪行为而采用诱惑的方式进行的侦查活动。前者又称违法的诱惑侦查,后者又称合法的诱惑侦查。(3)根据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否已经明确,将诱惑侦查分为“对既有对象的诱惑侦查”和“对潜在的诱惑侦查”。前者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对象实施的诱惑侦查,后者是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在这里主要探讨第一种类型,即“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一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它的基本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类型则正好相反,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predisposition)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所以称之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它区别于前者的明显特征是有明确的诱惑目标(target),该目标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侦察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固有的犯罪倾向,而不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三)诱惑侦查的界限国外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进行了长期探讨,并存在着“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之争。“主观标准说”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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