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12章配套练习题及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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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12章配套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第12章配套练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 确认判决(考研) 答:确认判决是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是指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违法。一般而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是原告获得行政赔偿的先决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同时该《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 诉讼阻却 答: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 ,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的情形主要有延期审理,延长审限,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移送八种。 3.限期履行判决 答:限期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履行判决的要件有:①被告负有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对此义务行政机关不能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其中,不履行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它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5、6项规定的三类案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变更判决 答: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具体体现。变更判决的基本条件是: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于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②只有行政处罚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并非能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平的行为适用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形式上不违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如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反复无常等。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当。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除外”是指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为与原告利益相对,诉讼请求相悖的人。 5.撤诉 答:撤诉即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而视为撤诉则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视为撤诉;并且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才能最终实现。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6.涉外行政诉讼 答: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非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的行政诉讼,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因不服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予以审判的活动。 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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