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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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本章导读 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本章导读 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原理专指狭义亲属制度确认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内容及其形成的规范化制度构成亲属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原理性规则,是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常态型亲属关系的法律抽象和统一把握,也是亲属法中各种具体制度赖以确立的依据。因此,各国多以“总则”、“通则”的规范形式将这种狭义亲属制度置于亲属法或亲属编之首,以表明其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但对亲属法具有通贯统用的整体规范效力。 学习本章,重在指导学生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亲属的社会性结构和运行模式;二是亲属关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规范定位。 关键术语 亲属、家属、配偶、血亲、直系血亲、旁系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亲系、亲等、亲属身份行为、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范围的人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会通过习惯的、宗教的、法律的规范,去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形式,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使亲属成为一种严谨有序的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或生活关系。 亲属的含义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 其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其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其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效果和功能作用 其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两字的含义有所不同,常分别使用,发展到后世则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含义合一 说文》中释亲为“至也”,释属为“连也”“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 ,即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 《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的礼和律以宗法为本,重男轻女,扬父系而抑母系 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类,父之党为宗族,母党、妻党均为外姻,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它以本宗男子为主体,也包括来归之妇即嫁入本族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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