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本科课程《投资银行业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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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本科课程《投资银行业务》

第四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4.1 债券的基本知识 4.2 国债的发行和承销 4.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4 金融债券的发行 4.5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4.3 公司债券的发行 2005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结构变化明显,企业债融资比重明显上升,并且第一次超过了股票的融资量,贷款和国债融资比重相应下降。2005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比为78.1:6.0:9.5:6.4。 4.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3.1 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 特点:配额和发行的双重审核 配额: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共同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4.3.1 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 规范普通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 《公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2日发) 两个交易所的《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 4.3.2 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需要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须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债的发债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公告募集办法。公司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 4.3.2 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需要具备的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3.2 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需要具备的条件 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前三年连续赢利;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3.3 发行审批程序:配额审核1 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须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有在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且推荐的前提下,才能申请发行债券; 该企业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行分行、发改委申报发行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行分行、发改委共同编制当地的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并报人总行和国家发改委审核; 4.3.3 发行审批程序:配额审核2 人总行、国家发改委综合全国各地申报的发行计划,共同编制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批准之后,配额下发各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行分行、发改委共同将配额份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如果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还必须被列入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 4.3.3 发行审批程序:发行审核 企业获得配额后,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申请文件。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总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行分行、发改委审核。 4.3.4 企业/公司债券的承销 承销的集中度:从2005年的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承销市场的状况看,企业债券主承销依然由中信、国泰君安、中金、中银、银河、国开行等少数几家机构主导,其承销额度基本占到市场的三分之二以上。 案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 2006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 2006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批文 4.4 金融债券和银行次级债的发行 4.4.1 金融债券的发行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以前,以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商业银行成为发债主体。 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1998年秋,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市场化招标发行债券取得圆满成功,随后,进出口银行也发行了金融债券。 4.4.1 金融债券的发行 主要发行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规管法律:2005年4月27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4.4.1 金融债券的发行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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