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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发展态势及操作实践FIN吴云
船舶融资租赁发展态势及操作实践吴 云 主要内容 一、船舶融资市场现状-国际船舶融资市场现状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国外船舶融资租赁渗透率较高的原因: 国外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15年; 租金通常以年金为基础计算,承租人的成本与利润都能比较准确地预先加以测算和评估,融资风险较低; 船舶融资租赁还能使企业的现金流形成较好匹配、资产与负债保持合理的水平。 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购买船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航运公司。 动产信托是由设备所有权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后者,受托人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利用受托人的资金实力,盘活委托人的固定资产。 所谓KG基金就是通过KG公司这种模式募集的基金,基金投入航运业(包括新船的定购)就成了航运KG基金。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考KG的模式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由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募集和管理资金。由承租人提出船舶资产的需求并实际经营管理船舶资产。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赁公司发起的合伙公司的收益来源。从整体结构来看相当于由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募集优先合伙人的资金并由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对承租人的委托租赁。在融资模式上引进了KG的模式,也可以说这种方式是以KG为融资模式的杠杆租赁。 方案一:国家委托开发银行贷款10亿美元给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条件为接近国际上船舶融资的条件:贷款年限10~12年,预付船价款20%,利率为SHIBOR,略加手续费0.3~0.6%,融资总成本在SHIBOR为4.7077%的情况下,大约为5.5077%。 方案二:以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船舶专项融资,筹集约合10亿美元的人民币,以保证造船资金所需。但按目前市场情况,债券融资成本较高,利率接近4%,且审批程序严格。 方案三:利用银团贷款,以目前市场变动利率SHIBOR+X(通常X=1.0~1.5%,)融资,具体条件由双方谈判决定;另外再支付银团管理费、承诺费、船舶抵押登记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融资成本约为6~6.5%。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规模和实力上一时很难达到国内银行对资信度的要求,同时船舶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如果采取纯商业运作模式,融资成本会比较高,即使有造船补贴,也很难通过商业银行的审批,所以在商业化运作前,可先采取方案一,或方案一、方案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启动运作,二者比例大约控制在80:20。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正在各中小航运企业中推广开来,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渠道。 在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方面,国内来看,旨在通过资产的注入,扩大集装箱船舶出口业务,进而带动船舶配套产业如航运、港口、石油工程等方面发展的天津船舶产业基金,2007年底已经上报国务院,已获批准筹备。获批成功,将以前所未有的基金模式呈现,未来将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投资形式,一种是租赁形式,整体模式类似德国KG船舶基金。 根据我国法律,船舶所有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只有经过有权机关登记造册的船舶所有权才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目前国内与船舶登记配套的法规主要有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2003年施行的《船舶登记规程》。《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的要件作出了规定(见右图); 开展二手船舶的回租业务时,因登记机关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熟悉,因而不接受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进行登记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新建船舶所有权登记面临困难更大。登记条例规定须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只有建造合同中的委托建造方才是适格的所有权人,因而金融租赁公司须接手船东与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这带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金融租赁公司不是专业性的航运或船舶企业,在合同中无法控制和把握涉及到复杂的造船技术的条款;第二,实践中船厂延迟交船是常例。 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出租人缴纳营业税的税基为利差所得; 2003年1月份财政部发布的16号文件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 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 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专门融资租赁法律来规定; 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来加以规定,并制定条例等来补充。 我国早期的船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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