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纪要”,能否成为免发生活费的“挡箭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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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纪要”,能否成为免发生活费的“挡箭牌”

“协商纪要”,能否成为免发生活费的“挡箭牌” 〖案由〗 2011年9月26日,某公司宣布停工放假,2011年12月22日,20余名职工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发放前三个月的生活费,公司负责人说:“产品卖不出去,变不来钱,怎么发生活费?”无奈,职工们到政府上访,要求公司发放生活费。在当地劳动保障所的协调下,5名工人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纪要”:“(一)停产期间,公司按生产时期的标准缴纳相关保险;(二)不发放工人工资,公司主动减员,则按《劳动法》规定办理,工人主动离职,则自动放弃应有的权利;(三)工人如有上班需求,在工人自愿的情况下安排到外省工作。”2012年7月26日,公司决定按“协商纪要”裁减职工161人,闻讯赶来的百余职工把公司负责人办公室围得水泄不通,要求缴纳放假十个月的保险、发放十个月的生活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由于欧美经济形势持续下行,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欧美合作企业停止了对该公司产品的进口,造成公司库存大量积压,产品卖不出去。2011年9月26日,公司选择全厂放假。公司认为:“协商纪要”是公司、职工、见证方三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应该具备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放假十个月的生活费。职工们坚持称:“协商纪要”只能代表少数职工的行为,不是全公司职工推选出来的,不能代表大家的权益,应该认定“协商纪要”无效。 调查发现,“协商纪要”是少数职工在场的情况下,由5名职工代表与公司签订的。 一是代表的合法性有异议。2011年12月22日,二十余名员工从公司到政府上访,负责来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要求按《信访条例》规定,最多选派五名代表参与接待。职工代表的合法性,就连在“协商纪要”上签名的职工代表本人,也不承认他们代表了其他职工。 二是哪些职工到过现场无证据佐证。2011年12月22日当天有多少职工到过公司、政府,无论是公司方还是职工方都拿不出证据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企业应当按所在地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向职工支付生活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首先,“协商纪要”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卖不出去,甚至停工、放假,不是劳动者直接造成的,不能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个人身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停工、放假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按时缴纳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而且要按时发放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协商纪要”剥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放假期间,公司为了防止职工流失,每月还组织1—2天的学习或打扫车间、厂区卫生,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31条规定,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用人单位靠这份“协商纪要”,就可以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不支付工资、生活费,这是变相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次,“协商纪要”形成的程序违法。纪要一般是行政机关用于反映会议的主要精神、讨论意见和议决事项等文体,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用“协商纪要”来处理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形式上就值得商榷。即使要让“协商纪要”披上“合法”的外衣,一是职工代表必须是全体职工经过合法的程序推选出来的,才能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二是协商的内容要真正体现依法、平等、自愿,如果超过半数以上职工不同意,纪要的内容则无效。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职工4个月的生活费、10个月的社会保险和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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