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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地方立法调研报告
深圳市无线电地方立法调研报告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要任务,四中全会诸多“第一次”标定法治中国新方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课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中,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到无线电管理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作为规范我国无线电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已实施21年,相关规定已不能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开展了《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作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电波监测、频管支撑、设备检定、数据管理、标准制定、决策支持”这6大核心职责,秉承“忠诚、勤善、精准、治远”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做好对部无线电管理支撑工作。为支撑《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了《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研究》软课题研究工作。鉴于深圳市已出台了多部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课题组赴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立法调研。 一、深圳市建立了较完善的地方无线电法规体系 深圳市目前已初步建成了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形成了以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地方规章《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基础,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规体系。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一)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200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此基础上,积极着手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深圳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在立法中开拓创新,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开创性地举办了《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律师协会组39名律师参加了听证,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在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以无线电频率管理为中心,围绕其使用、管理、安全、监测和法律责任展开,形成了较严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该法规共十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二)主要创新制度 1.频率资源多元分配方式和频率资源使用权流转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条将无线电频率使用分为用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业务,并规定对于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深圳市地方立法中首次对频率资源的使用性质进行了分类,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频谱资源多元分配方式。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无线电频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大势所趋,借鉴国外主流国家做法,对我国部分频谱资源采用招标、拍卖的市场化配置方式是今后无线电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需主动作为、慎重推进。 2.基站站址资源统一规划和站址资源共享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6—30条是关于基站站址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的规定。主要制度创新:将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并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对基站站址进行规范主要是解决当前基站建设没有政策、法规指引,没有专门规划,基站站址资源严重短缺等方面问题。作为对基站管理的配套实施政策,《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已开始实施。 3.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登记和销售备案管理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1—36条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制度创新:一是加强源头生产环节管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实施目录管理,对特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制定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特定使用者加强管理,对目录管理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使用者应当经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方可购买。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一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对需要从严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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