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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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Company Logo LOGO 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本节知识预览 海上保险的险种 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 除外责任 责任期间 委付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伦敦共同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出现了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格式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界性的保险组织 2、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定义: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 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 3、海上保险种类(险种) a.按标的范围 b.按保险期限 货物运输险 船舶保险 运费保险 航程保险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仓至仓”条款:是指混合保险下规定保险期限的条款 ,包括航程部分和定期部分。 c.按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d.按承保方式 逐笔保险 流动保险 总括保险 预约保险 “闭口”保单 “开口”保单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一项基本准则,包括: (1)如实告知; (2)履行保证 2、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1)及时赔偿 (2)全部赔偿 (3)赔偿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应该是保险事故直接的,为主要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1、风险与损失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的外来风险 特别的外来风险 特殊的外来风险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 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 单独海损: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2、险种 之货运险险别 平安险:F.P.A 水渍险:W.A 一切险:A.R. (1)主险(基本险别): C.I.C. S.G. (A)险 (B)险 (C)险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W.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A.R.=All Risks 基本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1)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全损、共同海损必赔;与意外事故有关的单独海损也赔;货物装卸、转运时落水;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2)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 a.一般附加险(11种):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 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不必与自然因素 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 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锈损险; T.P.N.D(偷盗、提货不着险);受潮受热险; 包装破裂险; b.特别附加险(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有联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 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c.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海商法》242、243 条 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过错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原残)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有效期) (1)责任期间: “仓至仓”条款-----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 一般都附有时间限制: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止。 “仓至仓”条款(“w / w” clause) 出口地 仓库大门 进口地 仓库大门 出口港 进口港 海洋 航程规定: 定期规定: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60天 “扩展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船舶迟延、绕道等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赔付 1、索赔时效 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如遭拒赔,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应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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