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讲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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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四讲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我国规定基本采用《雅典公约》标准:46667/人次, 833/人次, 3333/辆, 1200/人次 免赔额:117 /辆, 13 《雅典公约议定书》: 旅客伤亡175 000, 自带行李:1800 车辆及所载货物:10 000 其他:2 700 免赔额:车辆3000 /辆,其他135 4、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承运人、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造成 5、承运人免责 旅客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全部或部分免责; 对货币、艺术品或其他贵重物品不负责,除非双方商定将该贵重物品交由承运人保存。 6、诉讼时效 2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起算方式: (1)人身伤害:离船之日(正常离船) (2)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旅客伤亡事件:本应离船之日; (3)发生在运输期间,离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但此期限自离船日起不得超过3年; (4)行李灭失或损坏:离船之日或本应离船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7、管辖权 原告有权向下列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1)被告的永久居住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 (2)运输合同规定的起运地或到达地法院; (3)原告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地国法院,且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 (4)运输合同订立地法院,且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 协议管辖:可协议将提交任何法院或提交仲裁。 (二)《2002年公约》 为了提高承运人责任,2002年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3次外交大会上,通过了《2002年海上旅客运输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2002年公约》。 修改主要体现在: 1、承运人责任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 双层责任制:严格责任+过失责任 第一层次:严格责任 对航运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失也承担责任,但有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每人每次事故?250 000计算单位。 第二层次:过失责任: (1)航运事故造成,在超出第一层赔偿限额的,继续赔偿,但有过失才承担责任; (2)非航运事故:有过失才承担责任,索赔人负举证责任。 限额: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每名旅客每次特定事故不超过40 000计算单位。 航运事故:系指海难、捕获、船舶碰撞或搁浅、船上发生的爆炸或火灾,或船舶缺陷。 非航运事故:除了航运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如在楼梯上摔下、碰伤等。 2、承运人责任限额 (1)航运事故:每人每次事故250 000计算单位 (2)非航运事故及超过第一层责任限制部分:每人每次事故400 000计算单位。 3、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 (1)凡属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载客人数12人以上,并适用该公约规定的,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限额:每位旅客每次事故不应少于250 000计算单位。 (2)取得证书:经缔约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签发保险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随船,副本保留船舶登记处。应为其他成员国接受。 4、直接诉讼 依公约在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范围(250 000计算单位)内的损害可直接向保险人或其他财务担保人提出。 * 第四讲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概念:(107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注意:适用于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区别于海上货物运输 本节知识预览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责任基础、免除或减轻、限额) 承运人的权利 旅客的索赔权 2、有关国际公约 《雅典公约》及其修改 108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合同有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或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2、客票:(110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注意: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合同成立时间:承运人接受旅客的运送申请,并收取票款时。不是客票签发时。 分为:记名客票(不可自由转让)和不记名客票(可自由转让) 类似:海上货运中的提单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 1、责任期间 (1)旅客:登船——离船,但客票含接送费用的,包括接送期间,但不包括在港站内、码头上和在港口其他设施内时间 (2)旅客自带行李:同上 (3)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交付——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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