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讲 船舶和船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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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讲 船舶和船员

* 商法学 船舶的概念 船舶物权 船员 一、船 舶 (一)船舶的概念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商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 。包括海船和海上运输装置。 2、 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达到一定规模 3、 海商法上的船舶须以商业为目的 (二)船舶物权 ?所有权 ?抵押权 ?优先权 ?留置权 海商法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特点: 1、特别的物权法; 2、客体的单一性; 3、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1、船舶所有权 (1)概念 :海商法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9条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3)种类:单独所有和共有(10条) (4)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条) (5)公示:登记——登记对抗主义: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9条) 2、船舶抵押权 (1)概念: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标的:船舶,包括旧船和在建船舶(为了对船舶建造融资); (3)设定: a.设定主体: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共有人); 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代理:以所有人名义设定); 船舶共有人设定~,应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约定除外;不因共有权分割而受影响;(16条) b.意定性:自愿设定,书面合同(12条) c.顺序: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设定按同一顺序(19条) (4)登记:登记对抗主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登记生效主义;(13条) (5)效力: a.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11条); b.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18条,从属性); c.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所得保险 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20条,物上代位性)。 总结: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1)从属性:18条: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 2)不可分性:16条:共有人设定的抵押,不因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20条: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所得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特定性: 14条: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5)顺序性: 19条: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登记,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25条: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 6)追及性:17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7)公示性:13条: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8)意定性:12条: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可以设;书面合同; 9)限定性:11条: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船舶优先权 (1)概念:21条: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法学 (2)特点 1)法定性 2)秘密性 3)随附性 (3)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顺序 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顺序:第4项(海难救助款项),后于1-3项发生的,应先于其受偿; 1、2 、3、 5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第4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倒序原则:因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 先行拨付: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4)消灭 29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26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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