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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第七章 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第七章 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 案例Ⅰ 张某和赵某有生意上的往来。以此,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赵某借款5万元。双方协商,张某以其面粉机一台设立动产质押,并完成了现实交付。但一周后,考虑到张某仍然需要使用面粉机,双方有订立协议约定,张某通过向张某“借用面粉机”的形式继续占有该面粉机。后来,张某的另一债权人钱某因为债务纠纷,申请法院就该面粉机强制执行,赵某主张其对该面粉机享有质权。 案例Ⅱ 某市居民张某,其父亲去世,张某将其父亲的遗体送到殡仪馆火化。并一贯在两天后通知张某领取骨灰。当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他人的骨灰交给了张某。照顾你某将骨灰取回后,立即举行了追悼会,并要请亲友近百人参加。在追悼会进行1各小时候,殡仪馆派人来到追悼会现场,要求调换骨灰,并承认他们的工作存在疏忽。张某认为,他本人及其全家的人格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害10万元,并要求殡仪馆公开赔礼道歉。 一、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的概念 目的解释的特征 目的解释的案例 二、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合宪性解释的特征 合宪性解释的案例 《物权法》:质权 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属于留置型的担保,其目的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使债务人产生压力,从而尽快偿还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证债权优先受偿。 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目的解释的概念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意义的解释方法。 “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立法旨趣为其基本任务。因此,任何人于解释法律时,须想到的基本问题是:为何设此规定,立法目的何在?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意义之钥匙。” ——王泽鉴 目的解释的特征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究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含义的方法。 目的解释主要是从法律文本出发,以探求探求客观的立法目的。 目的解释一般需借助于文本之外的因素来阐释立法目的。 目的解释的案例 案例Ⅲ 案例Ⅳ 案例Ⅴ 案例Ⅲ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质日期满二年的。 《〈民法通则〉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目的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即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益。 案例Ⅳ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有些爱女人较全应属于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其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48号》) 案例Ⅴ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太和公司和某县国资局同为其发起人。因太和公司对外负债压力大,就与国资局约定,有国资局代太和公司偿还某向债务,作为收购骑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的对价,但鉴于该股份1年内不能转让,故约定公司1年期满后无条件的将该股份过户给国资局。合同签订后,国资局代其还债,但到期后太和公司未按照约定转让股份,其辩称,在法律禁止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间签订的该合同无效。国资局为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并将该股份确认为国资局所有。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前段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该规定的本意是,要求发起人在1年内作为股东留在公司,可以保证供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而且,如果允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转让股份,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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