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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课件7
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概论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知识,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临床法医学的特点:
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 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临床法医学涉及临床医学的各个学科。
临床法医学虽属自然科学范畴,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临床法医学研究的内容: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医疗纠纷鉴定
诈病、造作伤鉴定
致伤物、致伤方式推定
伤病关系鉴定
性功能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
重伤
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轻伤
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微伤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损伤程度鉴定的引用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伤残鉴定
工伤评残
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保险
常见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2)工伤伤残标准;
(3)革命军人伤残标准;
(4)保监会推出的保险行业的伤残标准;
(5)民政部推出的残疾评定标准;
(6)卫生部推出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的伤残标准。
(7)部分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在地区范围内通用的意外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在以上标准中,影响最大、使用最多的是:
(一)公安部于2002年颁布并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劳动部于2006年颁布的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推荐性国家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甲等、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一至十级。
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原则
医疗过错鉴定:过失责任原则
诈病(simulation)
定义: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
特点:
诈病均有明确的目的;
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多选择不易检查鉴别的疾病进行伪装;
症状混乱而矛盾;
不正常的病程;
诈病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
体检不配合
造作伤(病) artificial injury (disease)
定义: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损伤(或疾病)。
特点:
有明确的目的
损伤较轻微
损伤或疾病易诊断
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
应当认真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常见的伤病关系包括:外伤致病理性脾破裂;外伤致病理性视网膜脱离;外伤致老年性股骨颈骨折;外伤致脑血管病变破裂出血或栓塞等。
外伤和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种类 相应责任 参与度 直接因果关系 全部责任 100% 直接因果关系 主要责任 70-80% 临界因果关系 同等责任 45-55% 间接因果关系 次要责任(诱因) 25-30% 间接因果关系 次要责任(辅因) 10-15% 无因果关系 无责任 0% 我国有四种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公安、检察和法院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
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
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
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大陆法系:法官辅助人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在我国地位:诉讼参与人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
———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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