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 合同法律关系.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 合同法律关系

第9章 合同法律关系 章首案例 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的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 某旅行社打出了“云南少数民族风情游”的广告,吸引了不少游客。2002年5月,重庆市的刘某听说该旅游项目包括了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在打听落实后,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费为4800元,另加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门票800元。然而旅游过程中并没有这一项目。刘某要求旅行社赔偿所有的费用,旅行社说原来确有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只是近来公安机关查得紧才取消的,故只能退还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的门票800元,双方僵持不下,刘某向旅游部门投诉,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依法进行了处罚,并没收了800元非法收入。刘某认为旅行社虽被处罚,但是他自已的利益没得到保护,于是向法院起诉。 请问:刘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为什么? 案例分析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2 合同的订立 9.2.1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2.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 9.2.2.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9.2.2.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案例1 ?? ?? 2005年7月3日上午,个体经营者王刚在进货途中不慎将一背包遗失,内有现金3.5万元和银行卡等物。王刚在向派出所报案之后,又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寻物启示,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并在丢包地附近向过往行人散发了刊有该启示的报纸,路人刘玉光也在其列。回家之后,刘玉光回忆自己前几天曾看见有人在丢包地等候失主。三天后,刘玉光在上班途中恰巧碰见此人,便电话通知了王刚,并与拾得人一起将背包交还王刚。事后,刘玉光向王刚索取报酬,王刚认为,背包失而复得应当归功于拾得人的高风亮节,刘玉光仅仅起了个桥梁作用,只同意付给其1000元。两人为此发生争议,刘玉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刚支付报酬5000元。 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悬赏广告引起的合同纠纷。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本案中,被告王刚散发给原告刘玉光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的寻物启示是一种要约行为,表明了其希望与提供失物下落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刘玉光接受寻物启示并为王刚找到背包,是一种承诺行为。而且该承诺与王刚发出的要约内容相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赏金的权利,被告负有支付赏金的义务。被告王刚主张支付10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支持刘玉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刘玉光支付赏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2 原告王某,2008年1月10日,接到被告李某的电话,询问有没有某品牌的“八宝茶”。王某答复,“我让销售部到库里查查,如果有明天给你回电话。”第二天上午9点,王某便给李某打电话,没有人接,便将有关消息发在李某的手机上。两天之后,李某的秘书于小姐又以李某的名义发来一份传真,询问是否有货,如有,要100箱。王某在销售部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