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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精选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 三、 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四、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权限(见图)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见图) 五、行政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立项与起草 2、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审查 4、通过(决定)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二节 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涵义与特征 (一)涵义 行政规定,又称为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特征 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多层级与从属性; 规范性 二、行政规定的种类 1、创制性行政规定 2、解释性行政规定 3、指导性行政规定 * *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规定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 一、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1.动态意义 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静态意义 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二)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二、性质 1.一种准立法活动: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结合 所谓职权立法,即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立法权,并不需要立法机关的授权。 所谓授权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构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国务院《信访条例》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目的在于执行 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变通规定,为实现行政职能 效力最低 实施法律、法规,执行政策 通知(公告)、决议、命令、会议纪要、函等 行政规定 低于宪法、法律、法规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规定、办法 行政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 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的事项; 3、执行具体法律规定的事项。 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法规 效力等级 立法权限 名称(表现形式)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本级政府公报或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 市长 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 市级政府规章 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本级政府公报或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 省长或自治区主席 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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