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立项`采购实施细则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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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立项`采购实施细则

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立项、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改造工程采购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法规及《宁波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道路、广场、绿化等基础设施的修缮改造工程。学校各单位、部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修缮项目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计财、国资、基建和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监察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采购投诉等,确保学校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挂靠计财处,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 第六条 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以下简称规建处)是学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立项审核,计划制定,参与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预算1万元以下修缮工程可由申报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审核结算资料,直接向财务报销。若涉及学校建筑外立面改变、承重结构变动、移动或改造水电煤和通讯管线的工程,须在实施前将施工方案报规建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审核,工程竣工时须附报竣工图或示意图。 第九条 预算1万元至5万元(不含)修缮改造工程,由规建处组织落实施工单位或授权申报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条 预算5万元至30万元(不含)修缮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校采购办审批,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预算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修缮改造工程,由校采购办统一报上级政府部门落实采购。 第十二条 预算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中心向采购办提出申请,由采购办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变更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还需报市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30万元以上修缮改造工程原则上报政府采购,须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年底规定日期(具体见当年通知)以前,项目申报单位拟定实施方案、编制预算,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经费来源,报规建处进行立项审批,采购办经汇总、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是学校具体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应经相关程序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月度计划,每月15日前,修缮工程申报单位将拟在次月实施的预算1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填写“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立项申请表”(规建处网站下载)报规建处进行立项审批,规建处对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功能需求和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大学采购项目申购单”(采购办制作,一式四联),报规建处汇总,规建处于次月2日前(遇假提前)报校采购办。采购办根据各采购项目类别、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逾期申报项目原则上按下一月度计划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及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办分解采购任务,政府采购项目由校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其中50万以上工程项目,由采购中心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工作,申报单位、规建处协助做好工程招投标的联络、协调等工作;5万-30万元项目,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由校采购中心具体组织采购;1万元-5万元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自行采购的,须填写“宁波大学修缮工程自行采购申请书”和“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规建处网站下载),报规建处审核。申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实施委托的,采购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预算1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项目均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校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会同申报单位共同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根据不同采购方式,规定如下: 一、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采购中心会同项目申报单位、规建处、监察处、法律顾问等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对项目申报单位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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