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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精选

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权关系研究 一.保护性医疗的定义 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前苏联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 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 它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条件反射的因子, 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 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完全处于轻松愉快的自然修养环境中, 从而提高医疗和康复的效果。 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历史由来已久, 长久以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历代医务工作者在患者患有“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以及身患某些危重疾病或者需要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治疗之前往往会对患者善意隐瞒一些关于病情、治疗手段以及治疗风险的信息, 使病患保持轻松的心态配合医生的治疗, 防止发生一些不利于治疗的后果。 当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性医疗的定义。一般认为, 保护性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保护病人健康利益,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采取对病人隐瞒病情真相或其他相关措施, 以避免对病人形成不良身心刺激, 从而妨碍治疗效果的医疗措施。临床工作中, 保护性医疗往往是医务人员对重症患者刻意隐瞒或部分隐瞒关于病情、预后及治疗风险的相关信息, 以防止患者出现不安、悲观、自暴自弃等不良身心状态而影响治疗。 在临床工作中, 常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对于重症末期患者,在治疗过程中, 以患者方面的知识程度与心理态度, 可能会发生无端的疑虑与死惧, 因而抗拒接受治疗任由病况加重恶化时也适用。 二.医疗保护的法律和伦理依据 1 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保护性医疗制度, 但从若干法律条文规定来看, 我国法律原则上认可和保障这一医疗措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等都涉及到了相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医师的告知义务, 保障了患方的知情权利, 同时也给保护性医疗适用留下了空间。以上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尽管尚需细化,以具备更好的操作性, 但法律精神是比较明确的。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 保障患方知情权。同时患者本人知情权又是有保留的。法律允许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患者利益可以向患者采取“善意隐瞒”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2.伦理依据 保护性医疗最大的伦理合理性在于它符合病人根本利益, 也是人们认可保护性医疗的首要理由。医生实施保护性医疗实际上是在使用特殊干涉权, 而使用特殊干涉权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利是否和必要。如果盲目地告知真实病情, 容易导致其陷于绝望而拒绝接受治疗, 或虽然勉强接受治疗但内心十分焦虑和恐惧。这种不良身心状态会严重影响患者治疗, 对于无法治愈的绝症患者也会使其在绝望恐惧中度过人生最后旅程, 不符合医学人道主义的要求。医乃仁术, 仁慈应是医务人员的本质品格。保护性医疗从医学人道主义出发,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符合病人利益的伦理逻辑, 采取对病人善意隐瞒等方法以求得病人心理稳定和安宁。这种“特殊干涉”是正确和必要的, 符合传统意义上人们对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的理解。 三.保护性医疗的困境与矛盾 在传统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式下,保护性医疗受到医生和患者家属双重拥戴,鲜有质疑之声。但近年来,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民权运动的发展,医疗上的自主决定权开始萌芽, 知情同意成为患者合理且必须的权利。近年来, 一些国家已通过较为详细的法律制度对知情同意权在各个环节的具体体现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知情同意已成为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医务人员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对保护性医疗的质疑声越来越多, 保护性医疗开始面临新形势下的困境与矛盾。虽然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了保护性医疗的相关规定,但均没有明确其概念。规定中同时出现了“知情”和“保护性医疗”两个概念, 回答了关于“知情”和“保护性医疗”优先性的问题,但哪些是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情形呢?无法界定适用的范围,而实际操作中便将问题的判断权推给了医师,也必然会引发“知情权”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冲突。 保护性医疗的内在矛盾在于为了保护某利益而不得不牺牲其他利益, 从辩证的角度看, 正是保护性医疗的价值所在。但不可否认, 实施保护性医疗确实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实质上是让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医生和家属为其选择的医疗方案,并有可能会对患者权益造成进一步的实际损害。 四.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的冲突 1.法理冲突 首先,没有法律对保护性医疗做出明确的立法解释。其次,立法没有明确保护性医疗的行使范围,同时法律对哪些信息应当向患方告知,哪些不应当告知以及告知的时间、方式、范围没有具体界定,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供医方参考。在两者概念均不清楚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生冲突的情况。 2.保护性医疗与知情权和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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