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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实务上岗培训2014PPT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1、概念 指当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或有遗漏时,由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2、更正登记的3种情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3、更正登记的2种方式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或有遗漏时,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如审查疏忽造成错登、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职权,根据事实,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 注意:更正登记内容涉及土地权利归属时,更正登记结果应当公告。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4、土地登记错登和漏登的原因 原始登记文件错误; 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行为; 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5、登记要点 土地权利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文件 土地登记实务 * 七、其他登记 (二)异议登记 1、概念 异议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注: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 土地登记实务 * 四、土地初始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行使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登记实务 * 四、土地初始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居民。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则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登记实务 * 四、土地初始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 3、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但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同意和批准。 土地登记实务 * 四、土地初始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除继承外,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对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见下页)(案例) 土地登记实务 * 四、土地初始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 对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分阶段:1982年、1987)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年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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