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重新按揭加按-HongKo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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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重新按揭加按-HongKong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及租者置其屋計劃 重新按揭 (加按申請須知) 本申請須知簡述有關處理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或租者 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申請重新按揭(加按)所依據的政策及程序。本申請須知只 供參考之用,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申請把單位重新按揭(加按) 的業主,如需進一步資料及協助,可向所屬屋 苑/屋邨的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查詢。 香港房屋委員會有權修改本申請須知的內容及有關處理重新按揭(加按) 申 請的政策與程序,而毋須事先發出通知。 20 17 年9 月修訂本 - 1 - 重新按揭(加按) 申請簡介 1. 引言 1.1 重新按揭(加按)須獲得房屋署署長的事先批准 根據《房屋條例》(第 283 章) 規定,在尚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業主不 得將資助出售單位 (包括透過居者有其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下稱「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購買的單位 )出售、 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 。業主如欲在尚未繳付補價 的情況下把單位按揭/ 重新按揭(包括在購買單位時未有把單位按揭,在 購入後才首次把居屋或租置單位按揭或加按) ,業主須按《房屋條例》 附表第 4(a) 段的規定向房屋署署長申請事先批准。房屋署署長在給予 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予業主遵循。業主能否把單位重新按揭(加 按) ,須視乎提供重新按揭(加按)貸款財務機構的政策、單位的價值及申 請人在還款期內可用來還款的收入 。 1.2 申請重新按揭(加按) 的考慮因素 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 庭開支時,重新按揭(加按) 的申請才會獲批准。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 (a) 籌措醫藥費; (b) 籌措殮葬費; (c) 應付家庭成員的教育費; (d) 業主因離婚/ 分居而須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 (注意:因分居/ 離婚以致業權有所改變申請重新按揭時,須同時申 請轉讓業權,並繳交有關的手續費。有關轉讓業權的資料及申請 手續,可向所屬屋苑/ 屋邨的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查詢。) ;或 (e) 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 申請批准與否,另一項考慮因素是,用來應急的估計款額,須超逾申請 人及其家庭成員一個月的家庭平均總收入。 如業主有其他特殊原因申請重新按揭(加按) ,房屋署將根據個別情況酌 情考慮 。 另外,年滿 60 歲或以上的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可參與香港按揭證券有限 公司(下稱「按揭證券公司」)的安老按揭計劃。長者業主可利用其未 補價單位作為抵押品,向參與計劃的銀行或香港按揭管理有限公司(按 揭管理公司)借取安老按揭貸款。是項安排亦屬於重新按揭(加按)。有 關申請安老按揭的注意事項,請參閱申請須知的第 6 部分。 - 2 - 2. 關於重新按揭(加按)貸款 (有關申請安老按揭的注意事項 ,請參閱申請須知的第 6 部分) 2.1 可獲批的最高重新按揭(加按)貸款額 (a) 居屋單位的個案 可獲批准的重新按揭(加按)貸款額,將按下列兩項因素以較低者而 定: (1) 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及 (2) 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重新按揭( 加按) 當天所評定的單位市 值在扣除補價後餘額的 80% ,再扣除未清還的按揭貸款額 。 (b) 租置單位的個案 可獲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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