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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7748246749
第二十四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执行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具有三个特点:1.稳定性。2.排他性。3.强制性。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但是,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仅指两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问题。 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包括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二)执行的机关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 三、执行的意义 1.准确、及时、迅速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2.准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不仅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而且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 3.通过正确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并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任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执行命令 (二)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的情形: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三)具体执行死刑的人员 1.公安机关交付死刑罪犯 2.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审判人员指挥执行 4.执行人员具体执行 5.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四)暂停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五)死刑的执行方法和场所 1.死刑的执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的执行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高法解释》第345条第2款规定,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 (六)执行死刑后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7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高法解释》第348条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执行死刑中的其他规定 1.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罪犯的交付执行 1.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 2.收监执行决定 3.执行通知书回执 4.公安机关交付执行 (二)执行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3款,刑罚的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公安规定》第277条)。 3.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公安规定》第278条)。 (三)执行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1.分押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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