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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

执行难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开辟出司法工作新的领域,已经经历了上个世纪末十余年的历程。全国法院三万名执行干警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谱写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光辉篇章。但是,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社会的呼唤,甚至发出了“空调白判”、“法律打白条”、“司法不公”的呐喊,“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1999年的夏季,最高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决心得到了党中央的坚决支持,中央11号文件及时下发全国。在中央11号文件中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当前严重影响执行的难点案件主要有金融执行案件、房地产执行案件,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执行案件和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执行案件。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此,我仅作大体的分析: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正是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   ,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法院在审理工作中引起的“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为审理不兼顾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三)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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