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行政处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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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行政处罚

河南省饲料行政处罚 裁 量 标 准 河南省畜牧局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河 南 省 畜 牧 局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 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现将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3、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4、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5、河南省畜牧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再次发现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愿意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更换包装和标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期内未更换包装和标签,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限期内未更换包装和标签,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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