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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消防行政处罚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处罚执行的可行性,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相一致,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 实施规则 第六条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实际情况,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其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项目,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基本处罚阶次,具体适用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阶次: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已经减轻和消除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经劝阻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暴力抗拒执法的; (六)其他依法应适用最高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认定基本处罚阶次的基础上,结合消防执法实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可以从轻、从重的具体情形,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做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单纯程序性违法,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二)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或者投资额较小,造成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三)存在的火灾隐患较少,危害性较小的; (四)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少、数量少的; (五)火灾损失小,危害小的; (六)其他应当适用较低处罚幅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 (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违法的; (二)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或者投资额较大,造成的火灾隐患比较严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三)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四)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六)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七)存在较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 (八)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种类多、数量多的; (九)其他应当适用较高处罚幅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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