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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宣贯提纲方案
4.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检查方法:查看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充装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①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充装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②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结束后,充装单位或者卸载单位应当填写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并且将有关的信息及时写入电子记录卡。 ③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 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未按规定落实充装记录可直接处罚。 5.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检查方法:抽查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6.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检查方法: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车用气瓶除外),抽查现场已充装好的气瓶,查看是否已建立气瓶档案,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7.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抽查气瓶,查看气瓶标志、漆色是否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B以及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 8.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检查方法:现场抽查气瓶,看其检验标志是否超期,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是否重复充装一次性使用的气瓶。 结束语 相比原《规则》,新《规则》大幅删减了对生产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有关于技术和许可条件方面的检查要求(特别是对充装单位的检查则完全删除了有关技术和许可条件方面的检查内容)。此举是特种设备行政监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一大进步。在降低行政部门检查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检验机构及鉴定评审机构在技术上把关的责任,在技术上要求“谁检验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最终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逐步回归到“监督和执法”的本位。 谢谢!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了六种情形的严重事故隐患: (一)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以上六种情形也要责令停止使用。 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责令停止使用的性质: 1.即时性。 责令停止使用属于行政命令,具有即时性。一般在下达指令书的同时就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2.强制性。 责令停止使用无须相对人申请,是一种单方面的、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运用不当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法性。责令停止使用必须通过指令书的形式发出,不应当以口头或者检查记录的形式。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确保合法性。 隐患整改复查 (一)复查的时限 1.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 2.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 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三)复查的程序 需要现场复查的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 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重要);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该项问题要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行政处罚 (一)程序 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或相关程序办理。特种设备案件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执行和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均应符合该规定。 (二) 分工 1.撤销、吊销、暂停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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