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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改
* 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规[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通过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基本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大学生参保日常业务工作。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明确具体机构,做好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工作。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地税、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第六条? 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一)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00元,按照高校科研院所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负责安排:部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0元、50元、10元的标准补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0元、20元和4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支付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下列规定: (一)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 (三)大学生按照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四)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开展日常医疗高校科研院所的大学生参保后,若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高校科研院所原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有差距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通过日常医疗弥补差距。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等没有日常医疗财政拨款的高校,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并逐步提高大学生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 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 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院所)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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