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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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附件一 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从业资格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云建房[2007]4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从事或者拟从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 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制度。 第四条 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全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的考试、考核、发证、复检等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指导。 昆明市各区县房管部门、其他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从事或者拟从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核准,取得《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鉴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3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2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1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建筑勘察设计、道桥、岩土、建筑材料检测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取得建筑勘察设计、道桥、岩土、建筑材料检测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3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六)取得建筑勘察设计、道桥、岩土、建筑材料检测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2年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向所在昆明市各区县房管部门和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报名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昆明市各区县房管部门、其他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审查考试资格后,报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安排考试。 考试内容: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结构基本知识;房屋安全检测技术;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操作规程。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鉴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一)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7年,年龄在45岁以上或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15年;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5年,年龄在45岁以上或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申请参加考核者,应当如实填写《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昆明市各区县房管部门、其他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初审考核资格后,报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考核。 考核内容:由申请人提交本人近两年内负责或者主要参与完成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三份。省房地产业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把握和运用房屋安全鉴定操作规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水平和技能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者,由省房地产业协会核发《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从业资格证》及“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业务专用章”,向省建设厅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取得《云南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等,下同)的安全性能鉴定; (二)涉及房屋安全的维权鉴定; (三)涉及房屋安全的司法鉴定; (四)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涉及房屋安全的专项鉴定;(五)房屋耐久性、可靠性能鉴定; (六)自然灾害以及意外原因导致的房屋损坏鉴定; (七)其他相关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只能受聘于一家鉴定机构; (三)不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五)为当事人保守商业、技术秘密; (六)鉴定结束,在鉴定意见上加盖本人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专用章;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鉴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期满的次年接受从业资格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 鉴定人员接受复检,应当填写《云南省房屋安全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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