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校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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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校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云南艺术学院教职工住宅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我院物业管理,维护住户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保障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管理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校园住宅区域内物业进行有效管理: 1.负责对物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包括:住宅屋顶、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负责对物业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供水管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化、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标识标牌、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和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负责对物业内共用绿化、共用花木等进行养护和管理; 4.负责对物业内公共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的定时收集、清运等; 5.负责对物业内消防的管理,包括:火灾的预防及发生火灾时的救护与处理; 6.负责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7.负责对物业内房屋装修的管理; 8.逐步提供和完善与业主、使用人的工作、生活相关的专项和特约服务; 9.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规守约; 10.负责物业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所招聘员工合理、规范、合法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共用设施正常运作; 11.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专项特约服务费等公共性费用及追讨欠款; 12.处理所有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业主或使用人之间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13.防止任何人未经物业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单元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规定对拥有物业单元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中心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和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9.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0.有权要求对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 12.有权将其名下单元合法的出售、转让、赠与、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 二、业主的义务 1.业主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的单元时,须遵守本公约; 2.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专用维修资金和其它相应费用; 5.明白并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及其所雇用的人员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6.业主或使用人无条件的承担其雇员、代理人及访客不得作出损害社会公德,损害物业的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及使用人的相应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及访客违反公约的任何条文;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部门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的责任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中心公布的,旨在维护物业生活、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责任: 1.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锁好自己住宅门窗和自己的车辆,不让陌生人进入住宅。 2.杜绝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出口和在设立禁停标志的通道上停车辆、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类剧毒物品等行为; 3.业主作为物业绿化的享有人,负有爱护、管理物业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不要用树木晾衣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打钉等,不要在绿化地倾倒污水和垃圾杂物,不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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