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公实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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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公实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应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照管理会计档案 ???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四条? 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 第七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 (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 ???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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