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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事后行政”司法惯例的反思

“先刑事后行政”司法惯例的反思 ‘‘先刑事后行”司法惯例的思 内容摘要_’’先刑事后行政’,与I’先刑后民”类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 陨例,有其合理的方面;但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本文将通 过对.’’先刑事后行政’,司法惯例的现状和危害性的剖析’从j理论依据和法律 . 依据以及两大诉讼的差异上对这一惯例进行反思1.并提出解决刑事诉讼与 行政诉讼冲突的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_?---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惯例曩ll曩曩0.¨¨ “先刑事后行政”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 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 查,审判,再对相关行政诉讼进行审理.众所周知,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一般遵循”先刑 后民”的原则.其实”先刑后民”并不能上升为一种 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没有明文规定这 一 原则,而且它要成为一种原则,必须具有高度的 普适性,”先刑后民”只能说是一种惯例,体现了”公 权优先”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经常适用.与”先 刑后民”司法惯例类似,在司法 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刑事诉 讼和行政诉讼相冲突的情况, 按照惯例.人们都通常先解决 刑事诉讼后.再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 认为,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 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法律体 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 位阶关系上是地位平等的,只 是二者的诉讼任务和功能不 同. 一 ,现状及危害性 由于”先刑后民”的思想在 我国已经根深蒂固,导致在刑 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时候 人们也如法炮制,遵循”先刑事 26天津检察201O年第1期 ■贾艳芳 后行政”的惯例,造成的结果是由于一些刑事案件 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决.导致相应的行政诉讼得不 到解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的工作中.就经常遇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行政主 体的具体实施者涉嫌渎职犯罪,在行政诉讼中法院 以此为理由要等渎职罪的刑事判决出来之后,再进 行行政诉讼的审判;第二.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的 过程中发现相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法院也不做出行政 判决:第三,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现相 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并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 没有做出行政处理,这时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或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提起行 政诉讼.法院以该案涉嫌犯罪为名不予立案或久拖 不决.在两大诉讼交叉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先刑事 后行政”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为地方保护主义大开 方便之门:第二.为司法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 理由;第三,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 了理论根据.用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 二,从”先刑事后行政”的依据上反思 (一)理论依据 这一惯例的理论依据是”刑事优先”,这主要是 从两大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说的.通常人们认 为刑事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影 响要大于行政违法.实际上.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 中与公民接触最频繁,与公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 种权力,会对”私权”产生极大的影响.与”私权”相 比,行政权是极其强大的,在这两种权力的对抗中, 如果行政权”以强凌弱”,不仅对公民的私权,甚至 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行政诉讼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并且成为规范行政 权,保护公民权的最有效的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 和行政权力的增大,行政诉讼久拖不决或判决不公 给公民和社会带来的伤害与不稳定将不亚于刑事 诉讼过程中的违法. 有学者提出,在处理诉讼冲突时的”优先”包括 位阶上的优先和位序上的优先两部分.其中,位阶 上的优先是指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 行政判决,行政判决的既决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 决;相反,刑事判决的内容要对行政判决发生拘束 力,即便行政判决已经先行作出并已生效,但刑事 判决仍然可以将其推翻.位序上的优先是指在程序 上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应当优先于行政法律关系, 应当优先适用刑事程序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即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之中,又提起了刑事诉讼 的,则行政诉讼应当中止,待刑事诉讼进行完毕之 后再行恢复审理.笔者对于这种从位阶和位序两个 方面对”优先”予以界定的说法不持异议,但这种界 定是以”刑事优先”作为前提的,前提既然不存在, 那么结论就无从谈起. (二)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移送”涉嫌 犯罪的案件的规定主要有:1985年8月19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 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 及时移送的通知》,199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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