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监督:务求监督人与监督事并重——浅议如何加强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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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监督:务求监督人与监督事并重——浅议如何加强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

县级人大监督:务求监督人与监督事并重——浅议如何加强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等“三权”,可以说,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迈出了新的步伐,在行使监督权方面是富有成效的,人民群众是赞赏和认可的,对人事上的选举和任免也是依法严谨有序的,但从总体上来看,县级人大比较注重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具体事项的监督,有的一抓到底,跟踪落实,切实解决了不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而一定程度上却忽视或者说忽略了对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有力监督,导致这些人员有的为政不廉,有的为政不勤,有的甚至还违法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强化人事任免权这一人大法律地位,重视和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实现监督事与监督人并重,就显得日益重要、日益突出。 一、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新形势下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项核心内容和重要课题 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往往监督事与监督人有些脱节,认为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事任免权也仅仅只是程序方面的把握,实质上,重视和加强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法律有规定,人大有职责,群众有愿望。 首先,法律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在《监督法》颁布之前,实施了近五年的《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地方人大组织对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两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述职评议,其效果是有目共睹的,然而,《监督法》实施后,这部条例被废止了。《监督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上述这些法律条款看,开展各种工作监督实质上也是对人的监督,因为这些工作都是由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分管或是主管的事项,工作成效如何直接体现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是对干部依法履职的一种实绩评价。因此,人大组织开展的监督,从法眼上来理解,既是对事的监督,更是对人的监督。 其次,人大有法定职权。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明确工作监督涉及6种形式,其中包括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审议和决定撤职案。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均属刚性监督手段,特别是在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手段时,如果事实确凿,因为乱作为、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大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延伸《监督法》的内涵,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近几年地方人大相继出台和实施了“监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履职承诺评议办法”等等,有效提升了人大地位,有力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一心为民。 再次,群众有迫切愿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和任免权,代表了人民的意愿,体现了党委的意图,被选举和任命的人员上任后,其表现如何,业绩怎样,人民群众十分关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总是希望“为官者亲和”、“为官者廉洁”、“为官者务实”,而现实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懒者”、“慵者”、“腐者”大有人在,难怪一些老百姓说,有的当了官后就忘了本,群众对这类人是深恶痛绝的。面对这种情况,就更需要监督,当然,监督的主体多种多样,有党的纪检监察监督,有人大监督,有政协民主监督,有社会舆论监督,而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只有充分行使职权,监督到位而不失职,人民群众才会高度认可。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干部监督权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如何监督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人大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和作法,但这项工作还比较滞后和被动,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又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同时与《监督法》未涉及对一些普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也有一定的关联。 第一,认识还不够到位:存在怕越权,不敢监督的倾向。有的县级人大认为,人事决定和决策权在党委,人大审议通过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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