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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民法

法律之民法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等价有偿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平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1.事件(和意志无关) 2.行为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依据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 宣告失踪的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二)宣告死亡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 2. 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 ① 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 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 年 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宣告死亡的结果: 1. 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合伙 (一)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后的责任承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火后的责任承担: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对外关系: 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内关系 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 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 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法人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条件: 1. 依照法定程度设立 2. 具有独立的财产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物权 一、种类 (一)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则属于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不是特定的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一)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注:无约定,视为按份共有。 一方转让份额,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 权 一、 债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和物权区别: 1、义务主体不同 2、权利客体不同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注: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 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 期前清偿 3. 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 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二、效力 1.受益人是善意的 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2.受益人是恶意的 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注:返还原物、利息。 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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