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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
法律硕士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
法律硕士备考资料——罪名及特色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1. 背叛国家罪:1) 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 客观方面3) 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 认定:2. 分裂国家罪1) 客体:国家的统一2) 客观方面3) 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 认定:3. 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4. 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6) 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1. 放火罪1) 客体:公共安全。2) 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3) 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 爆炸罪1)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2) 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3) 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 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3) 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5) 认定6) 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4. 破坏交通工具罪定义: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对象:正在使用中(包括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3)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是否可能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4) 主体:一般主体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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