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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医学教授之间的全国首例发现权之争
两医学教授之间的全国首例发现权之争
起诉书
原告:邱教授,男,64岁,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遗传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主任医师),住本市新闸路1050弄8号。
被告:候教授,男,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神经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住本市延长中路500弄8号甲302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剽窃原告对我国首例“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症(简称BCMD)”的发现权、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因被告之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之经济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2年8月27日,梅光坚带其7岁患儿鲍梦艺至上海铁道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现改称为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遗传学教研室遗传咨询专家门诊处向原告进行遗传咨询。梅光坚称:鲍梦艺自幼四肢无力,三岁才学会走路。智力发育正常。其祖父、父亲、姑母自幼均有类似情况。要求原告对该病进行诊断并解答有无治疗措施。经初步检查,结合梅光坚对鲍梦艺及其家属成员的病史介绍,原告初步诊断鲍梦艺患有“肌营养不良症”,遗传方式为“AD”(意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为进一步确诊病情并对症下药,原告向梅光坚建议,让鲍梦艺住院诊治。因原告所在遗传学教研室无病床,而该院神经内科设有病床,原告决定请该院神经内科会诊,并让鲍梦艺于8月29日起住入该院神经内科病房。随后,原告带梅光坚、鲍梦艺到神经内科魏新医师处请求会诊。魏新医生对鲍梦艺之病的门诊诊断意见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并于当日向鲍梦艺开出《入院单》。
1993年8月29日,鲍梦艺住进甘泉医院神经内科七东病室25号床,住院号为5540。神经内科对鲍梦艺所患疾病的入院诊断意见仍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入院后,又进一步诊断为“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简称DMD)。1992年9月6日下午2时起至次日凌晨医生查房时这段时间内,鲍梦艺自动出院。神经科对鲍梦艺的出院诊断意见依然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鲍梦艺住院期间的某日上午,原告曾应神经内科之邀,偕同事张宇瑾一起至神经内科病房对鲍梦艺进行会诊。当原告在神经内科病房办公室看到鲍梦艺病史中有“DMD”诊断结论时,当即指出,鲍梦艺所患疾病绝非“DMD”。因“DMD”病患者均不能活至成年,无女病人,且病情很凶险。而鲍梦艺所患之病有家族传递现象,家族中有女病人,病情发展温和。进而提出,该病有可能是BCMD,因该病与《人类孟德尔遗传疾病》(英文名:Mendclian inheritance in man)一书第九版记载的国际上仅有的两个家系BCMD的病情记载有相似之处。但据该书介绍,对该病的最后确诊必定要依靠对病人肌肉活组织作电子显微镜检查。典型的表现为,在电子显微镜下肌肉细胞的细胞质内呈现大量的线粒体堆积。于是,原告建议病人及其家属做肌肉活组织电镜检查。
1992年9月15日,原告约鲍梦艺及鲍梦艺之姑妈到甘泉医院遗传科做采取活检标本手术。标本采取后分为两份,每一份都包括两个病人的活检标木。其中一份于当日送甘泉医院病理科作光镜检查,另一份送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做电镜检查。1992年9月28日,甘泉医院病理科出两份《病理检验报告书》(病理号分别为:921832,921833)。1992年11月17日,应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通知,原告携人前往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进行电镜观察,选择、决定摄影内容和数量,并从原告在研的221一科研课题经费中暂支320元支付电镜检验费。电镜观察结果证实,鲍梦艺及其姑妈所患之病与国际上仅有的两个家系报道一致,为BCMD。
一段时间后,张宇瑾应原告要求至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取电镜检查的底片和照片,无获。经告,该底片和照片已被甘泉医院神经科的人(即被告)取走。
1993年4月至8月,原告至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访问并科研合作。行前,曾嘱张宇瑾医生向被告要回由被告从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擅自取走的鲍梦艺及其去姑妈之活检底片和照片,并据此迅速写成病例报告加以报道。
1992年11月17日,自与原告等同去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对鲍梦艺及其姑妈之活肌标本作电镜观察后,被告就起剽窃之念。之后,被告首先抢在原告之前,至上海医科大学电镜室擅自取走由原告送检的鲍梦艺及其姑妈的活肌电镜检验底片和照片,以资其剽窃之用,同时,虽经张宇瑾一再催讨,迟迟不将底片交出,以防原告将发现成果及时公布于世。进而,被告非法篡改鲍梦艺住院病案记录,制造被告系我国首例BCMD病例的发现者的假象。基于上述准备后,1993年5月25日,被告率先向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社投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的良性先大性肌营养不良症》一文。该文列被告为第一作者。文中有“我们近来在上海发现的……”字样。该文于1993年11月16日修回,发表于《中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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