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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设施权属问题探究

我国港口设施权属问题探究撰文周建杰港口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行政部门代为控制和管理。近年来,随着港口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港口投资准入逐步放宽,国资以外的外资、民资等多种形式的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有体物,应为公共利益而设置,针对不特定的人提供服务。港口设施为船舶所提供的锚泊、靠泊以及提供淡水、燃料服务,为货物所提供的装卸、仓储、驳运等服务,为旅客所提供的上下船和候船服务等,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而且是面向公众公开,这种设施无疑具有公共设施的属性。但是港口与其他的公共设施又存在一资本纷纷进入港口领域,形成了多元化投资建设和经营港口的局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我国港口规模快速壮大和港口吞吐能力快速提升相比,规范港口各项活动的法定的不同。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一般都律、法规却严重滞后,第一部有关港口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直到2004年1月1日才颁布实施。《港口法》对有关是提供免费的服务,而港口这种公共设施不同,它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3.港口设施具有多样性作为港口设施集合物中的每一个单一物,其属性存在差异,有的属于动产,有的属于不动产,有的具有营利性,而有的则完全是公益性设施。(三)港口设施的分类1.按照港口设施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港口设施可以分为基础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其中基础港口设施所有权规定不明确,在我国港口民营化进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因此,对港口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一、我国法律对港口设施及权属的一般规定(一)港口设施的定义港口设施是为了提高港口的装卸效率、现代性设施集中体现港口设施中的公益性,受益的对化水平,实现港口的各种功能而在港口水域和陆象是全体社会的公民,主要包括为进出港口的船域设置和建造的人工构造物。所谓设施,是指经过一定人力加工的有形物。如码头、浮筒、客运站以及各种设备,完全是人工建造和设置的,而锚地、舶和车辆提供的水陆进出口集疏运通道及基本附属设施(包括防波提、巷道、道路、灯光标志等)。对于经营性设施则兼具了公益性和经济性的特征,其受益者是使用港口的人,如码头、仓库、堆场、过驳平台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码头。2.按照港口设施是否可以移动及移动后是否航道等人工的成分相对少一些,但仍然需要人工进行必要的扫床、清障等活动,并进行人为的规划。因此,港口设施是港口中需要进行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建设的财产,它依托于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而存在,是进行港口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二)港口设施的特点1.港口设施具有集合性会毁损其价值,港口设施可以分为动产类港口设施和不动产类港口设施。动产类港口设施可以移动同时移动后不会导致其毁损,如门机、航标、桥吊等。不动产类港口设施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毁港口设施是一个集合物。所谓集合物是指由损其价值,比如码头平台、堆场、栈桥等。(四)我国关于港口设施权属的法律规定港口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财产,唯有对其所多个单一物集合而成,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在特定情形下,聚合为一的物。诸如码头、栈桥、门机、航道、锚地等港口设施集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港口功能。2.港口设施具有准公共性有权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才能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避免因产权不清而产生各种纠纷。我国《港口法》第19条规定:“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因此,《港口法》对于港口设施的港口具有准公共设施的特性。公共设施一般中国港口52CHINAPORTS港口法规2第060期9所有权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指出了港口该是明确的,但对其归属没有法律上的事实凭证。如房产,现在既有土地证,又有房产证,两证齐全就可交易、融资等。然而投资巨大的港口经营性设施(目前建设一个普通的万吨级码头,造价一般在几千万以上,如果是专业化的码头,要上亿甚至几亿)的产权证却无处申领,这对港口经营性设施的所有人来说,实在是不公,但也很无奈。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无产权证对于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经营性设施的转让,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利用港口经营性设施进行抵押融资时,就出现了无证之痛。一般银行要求抵押所有权证,而港口经营性设施不可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特别法没有规定,适用普通法的原理,港口设施的所有权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港口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应当适用《物权法》关于基础设施的一般规定。按照《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港口法》与《物权法》的规定,就如一场乒乓球比赛,《港口法》把对港口设施所有权的界定寄希望于《物权法》的规定,而《物权法》又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规定寄希望于特别法的规定,两者的相互能出具所有权证,这时不同资本的港口经营性设推让导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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