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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1749809900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得以完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给付、履行和清偿 给付、履行和清偿三者有时候会交替使用,在一定场合下会相互替代,但仍有区别。 履行与给付、清偿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不同的含义。 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 履行指债务人实施给付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债的内容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 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 这三个概念均与债务人的履行有关,因而“给付行为”、“清偿行为”也常被用来指称债务人债的履行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意义 1. 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 2. 合同履行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效力是 指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就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 3. 合同履行是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因: 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期限、主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对世永存,终有消灭之时。合同履行就是合同之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适当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规则概述 合同履行的规则: 规则是指一些特殊场合下的具体规定,与合同履行的原则不同,原则是在一般情形下适用的,可以说是贯穿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原则是抽象的,规则是具体的,总是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相联系。 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 (一)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种给付义务,即债务,其他义务还有所谓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不真正义务等。 合同义务 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辅助主给付义务而发挥作用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开发票、移交保修单就是从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3.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对方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的义务。如非违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也叫后契约义务,指合同终止以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然存在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所表明的义务;默示义务是合同中未明文规定的,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或惯例或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义务。 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才产生;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能决定; 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依不适当履行,请求赔偿损失; 双务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人不享有。 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可依是否有执行力为标准加以区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例如,电脑买卖合同中,交付电脑为主给付义务;负责安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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