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学课件(焦艳红)第三章物权变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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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目的:使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为将来的物权登记做准备。 (2)程序:约定——申请 (3)效力:A保全效力 保障所登记的请求权法身指定的效果 B 顺位效力 C 破产保护效力 (4)预告登记的失效:债权消灭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8、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更正登记是指涂销错误登记,促使登记簿记载转台与真实不动产物权状态保持一致的登记。 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终止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 程序: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2)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于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目的:是一种迅捷的临时性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措施,是对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异议,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阻止第三人已登记公信力取得物权。 程序:利害人申请 效力:立法没有规定登记的效力,理论上两种观点:A事后阻断 B 事前阻断 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无因行为的相对化 所谓相对化是指尽量限制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适用范围,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1、共同瑕疵说 2、条件关联说 3、法律行为一体说 三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意思主义: 交易敏捷;但不 能保障动的交易 安全,不能从外 部认识物权变化, 而且使物权关系 在内部与外部不 一致。 形式主义:物权 变化明确,不能 保障动的交易安 全,而且使物权 关系在内部与外 部一致。缺点是 过于抽象,与生 活的实际状况不 太相符,不能保 护静的安全。 折衷主义: 结合了上述的优 点。交易敏捷, 物权变化明确, 能保障动的交易 安全,而且使物 权关系在内部与 外部一致。 三、我国物权法的选择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折中主义——债权行为加交付、登记。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出来,才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公示方法所具有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机能,称为公示力。 公示方法: ·不动产为登记 ·动产为交付 公示的效果: ·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不公示物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登记要件主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件主义)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件主义)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乙(抵押与乙,未登记) 甲的船舶 丙(转让并交付) 丁(甲的燃料提供商,债务人 ) 戊(抵押并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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