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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的特性 1、具有从属性。 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2、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的分类 1、作为地役权与不作为地役权 2、继续性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设定 可以是契约,也可以使遗嘱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让与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继承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 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使用供役地。 思考:地役权人与所有权人、其他地役权人在利用供役地产生冲突如何办?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为附属行为 3、物上请求权 (二)义务 维持设置的义务 ?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效力关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四、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价请求权 2、设置之使用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二)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五、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征收 2、存续期间届满 3、混同 4、抛弃 5、无存续的必要,供役地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宣告消灭。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首先,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且通常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间; 其次,二者均以调节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 再次,二者都以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为基本内容; 最后,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因为相邻关系只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 法律性质不同。 2. 产生原因不同。 3. 作用不同。 4. 代价不同。 5. 形式要件不同。 案例:已没有河水的河滩被批准用来修建露天游泳池,使用者所拥有的权利是何种权利?也是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使用者缴纳的费用是采挖沙子的费用,而不是土地使用费。这种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后该片河滩被部分征收,使用者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款?该种权利是否需要登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期限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科文卫用地50年 商业用地40年 综合用地5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权利 1、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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