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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的变动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一、诉的变更 二、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一、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一般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以代替原诉讼请求。 诉的变更不同于撤诉后重新起诉。 诉的变更包括: (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请求的数额) (2)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请求的性质) 诉的变更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1)诉的变更得到被告的认可; (2)诉的变更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发生变化,即法律理由的变更。 诉的变更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诉的合并 含义: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条件: (1)各个诉之间具有关联性。 (2)各个诉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3)各个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或者防止矛 盾裁判的目的。 诉的分离 三、诉的追加 含义: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客体的合并。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二、反诉的条件 三、反诉的程序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起的诉。 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 3、主体不同。 4、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不同。 反驳: 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事实主张;反驳对方的法律主张。原告被告都可进行反驳。 二、反诉的条件 1、本诉受理后(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举证期限届满前)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反诉的程序 (一)反诉的提起 适用起诉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反诉为原则,以口头反诉为例外;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对反诉的审查与立案 (三)反诉的审理 与本诉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四)二审程序中反诉的提起 《适用意见》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1 】 2003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与加工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加工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3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450万元设备款,还差50万元未付。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答复。为此,机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加工公司败诉,应当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50万元。加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加工公司提出机电公司在为其生产设备期间,曾借用自己价值30万元的贵重金属材料,要求法院予以确认,并判决从自己所拖欠设备款中扣除原料钱30万元。问:(1)在本案中存在几个诉?属何种类型的诉?(2)加工公司提出的在所欠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要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应当如何审理? 【案例分析2】 1996年1月8日,郭强与该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乡政府将一座粉条加工厂承包给郭强,每年交承包费2万元,承包时间为5年。1998年5月乡政府提出要求郭强增加承包费2万元,郭强不同意。乡政府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并于1998年10月将粉条加工厂承包给刘某,期限3年。为此,郭强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乡政府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乡政府提出反诉,1996年所定承包费太低,要求增加承包费2万元。县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1)两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予以解除;(2)原告与乡政府之间的合同有效,乡政府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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