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5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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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产生,至死亡或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时消灭;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相关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 (1)代理内容(2)代理目的(3)被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 (1)服务对象(2)服务内容(3)诉讼名义 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 联系:(1)实体结果的承担(2)参加诉讼的目的 区别:(1)诉讼名义(2)诉讼地位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和特点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特点 (1)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同 (1)权利都源于法律的规定 (2)都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法律后果都不由自己承担 异 (1)权利产生的基础不同 (2)对象不同 (3)能否由被代理(表)人更换不同 (4)诉讼地位的独立性不同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和诉讼地位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诉讼地位:与当事人类似,但不是当事人 (五)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代理权的取得: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 权而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 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具备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2)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消灭; (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案例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其名义代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2)诉讼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适用意见》第6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和诉讼地位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地位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变更和消灭 代理权的取得: 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取得诉讼代理权。 代理权的变更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权的消灭 (1)诉讼结束; (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3)被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解除委任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五)代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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