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6章 多数当事人.pptVIP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6章 多数当事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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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和特征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特征: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的方式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在参加之诉中相当于原告;相对于本诉则是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本诉 第三人与 ——参加之诉 原告 被告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一审;二审) 2、参加方式:起诉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和缺席判决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刘甲 刘乙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甲 刘乙 刘丙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和特征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三) 两种第三人的区别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特征: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的方式 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2、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 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依附性、独立性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 的相对独立性 依附性 1、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主当事人系属诉讼为前提。 2、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辅助参加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 3、诉讼中主当事人撤诉,第三人也丧失其诉讼地位。 独立性 1、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第三人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3、第三人同其所参加的主当事人之间既有利益的“牵连性”,又有利益的“对立性”。 4、第三人与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异 ①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②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③ 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同 ① 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② 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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