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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4) 设甲欠合伙人以外的人戊10万元,甲个人财产只有8万,如果你是戊,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5) 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假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种企业形式的概念、出资规定和区别,还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1、概念: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投资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4)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和家庭公有财产问题)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程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出资。(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其他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外部转让 2、内部转让 3、合伙人优先受让权。 4、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共同执行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须经一致同意的事务: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改变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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