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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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

国际 税收 INTER NAT IONA L T A X A T I O N 浅析我国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 劳务所得条款* 陈延忠(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均规定了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 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国境内未设有 款。近年来,联合国和O E C分别对其范本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D 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以 及注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对O E C范本、D 联合国范本及我国协定实践中 下两个情况之一,来源地国仍有 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条款的理解和 权对缔约国对方居民的跨国独立 适用,以及未来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时应注意改进的问题。 劳务所得优先课税: 【关键词】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协调 (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 【文章编号】1006-3056(2005)04-0034-06 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达到或超过 183天; 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 (2)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 诸范本及我国协定实践 方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 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报酬所 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固定基地,则缔约国另一方作为 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 条款之比较 来源地国可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 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 2000年以前的OECD诸范本① 的所得优先进行课税。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 中均规定了固定基地原则,以此 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固定基 且其金额在某一会计年度内超过 作为协调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 地原则过多地限制了来源地国一 一定数额 (具体金额由缔约国双 权冲突的规则。根据这一原则, 方的权益。因此,在其大力推动 方在协定谈判时确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 下,1980年联合国范本第14条除 我国现行税收协定谈判工作 所得一般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如 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外,还规定非 文本 (即1996年2月工作文本, 以下简称现行工作文本)第 14 *本文系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主持的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课题《中国谈判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修 条,系参考和借鉴1980年联合国 订》的阶段性成果。 范本第14条的规定,但未采用上 ①OECD范本最早为1977年版,并先后于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2000年、2003年进行修订, 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为2003年范本。 述关于常设机构负担和支付数额 2005-4涉外税务 34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国际 税收 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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