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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法解释原则研究
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法解释原则研究
郑鹏程 李金城
(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摘要:在解释税法时,应当确立并遵 “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基本原则。这不是一项税收法律原则,而是
一项解释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涉及税收征取时必须遵守 “最少征取”准则,而涉及税收优惠
时则应当遵从 “最大优惠”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不至于成为 “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利维坦”,才能
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益不至于遭受 “合法”的侵损,税法也不至于再被视为 “侵权”之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 税法解释原则; 最少征取; 最大优惠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税法解释原则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收入”作为企业免税收入的兜底条款。也正是这一 “……的……的……”结构的表达方式,
引起了人们关于这个兜底条款解释问题的关注和热议。“符合条件”到底是限定 “非营利性
组织”这一主体,还是限定非营利组织的 “收入”,亦或是同时限定二者。直到2007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颁布,其中第八十四条
和八十五条分别对 “主体”和 “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并告诉人们应该如此解释。进一步思
考,为什么多数人一看到 《国务院第512号令 之后,就想当然地认同了这一条的解释是同
时限定“主体”与 “收入”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人对此进行质疑。实际上,这已经涉及到
了“税法解释权”的问题,包括诸如税收立法解释、税收执法解释等解释主体以及解释效力
的问题。
税法解释是为了保证税法的正确适用而对税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是弥补税事立法缺
憾的重要手段和释明税事立法中保留空间的重要方法。作为部门法学科,它在解释上也不外
乎法律解释的范畴,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可以被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型。其中,
论理解释的方法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主要方法;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以解释的主体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1]
目前,法律解释几乎没有提及法律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更没有在具体部门法学科中适用
法律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各部门法解释基本原则,而往往只是对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归纳而言,
无外乎 “何种主体”采用 “何种方法”来解释某法律条文,得出 “何种解释”,其具有 “何
种效力”。也意味着,如果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法律解释的方法,极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解
释内容,其效力也不尽相同。正因为这样,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应当确立一个 “任何主体”采
用 “任何方法”对税收法律条文的意思进行理解和说明,而都不会偏离法律条文 “原意”的
准则呢?
当前的法律解释一般都是基于法理学角度进行的整体研究,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却几
乎都没有提及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更没有在具体部门法学学科中适用法律解释时应当
遵循的各部门法解释基本原则,而往往只是对解释方法进行研究。我们认为,由于具体部门
法的功能或特性所致,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针对不同的部门法的功能或特性,确定相应的部
门法基本解释原则。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解释时,应当考虑到民事法律的“同
质补偿”功能,解释时必须遵循 “最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原则;而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法
律解释时,应当考虑到刑事法律的 “惩罚改造”功能,解释时必须遵循 “罪刑法定”原则;
-1-
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时,则应当考虑到税收来源的 “取之于民”特性,解
释时必须遵循“最有利于纳税人”的法律解释原则。对于前两种原则和其他未列举的部门法
的解释原则,拟另文展开研究,下面仅对税收法律解释中的“最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进行论
证。
二、最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内涵及其正当性
根据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学界对于征税的学说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第一种,税是政
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他与被征收者能否因此而得到的特殊利
益无关。第二种,税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捐赋,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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