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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研发费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015年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10%限额”的计算 公式: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详细的例子可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研发费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醒台账登记 *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所得税科 2016.3 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一、认定条件方面 : 详见下表 序号 认定条件方面对比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 比较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对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要求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置不一样) 2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 3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新文件更加强调了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支持领域,详细变化见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 4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限制。 序号 认定条件方面对比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 比较 5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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