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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级伤残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多种证明。   张从北京回来后,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由于振东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张海超未能如愿。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才得以在2009年5月去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 郑州市职防所的诊 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 期(医学观察)合并肺 结核”,即肺结核。 按《职业病防治法》 ,郑州职防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索赔无门。 走投无路的张再次来到郑大一附院,要求做手术开胸检查。大夫劝说, “从胸片上就能判断是尘肺,再动手术没有必要,也很危险” 。在张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最终为他做了开胸验肺手术。 肺检结果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 。7月1日,张海超因为支付不了医疗费不得不出院,郑大一附院开具的出院记录上也写着“尘肺合并感染”的诊断。 视频案例(1)(2) 问题一 职业病鉴定需单位提供资料 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评析 《职防法》又规定,职业病诊断要综合分析患者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申请鉴定职业病的,须由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材料。 《职防法》第52条、53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要求单位提供资料作为职业病诊断的必备条 件,几乎难倒了所有的求诊患者。职业病诊断是 患者向单位赔的依据,哪有单位愿意自证其罪? 单位不愿意提供资料,劳动者鉴定无门,是 普遍现象。张是得到市委领导特批,最后才有机 会到职防所鉴定。能有多少患者,获此“殊荣”? 《职防法》修改迫在眉睫! 《职防法》第39条、《办法》第3条规定,职业 病诊断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换言之,职业病的鉴定只能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成了“独门生意”。没鉴定资质的医院,其鉴 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职业病的依据。 问题二 职业病鉴定机构设置制度问题多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误诊,包括人为的故意误诊,怎么办?要鉴定机构自我否定结论,难! 《职防法》第45条,《办法》 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员会“两套牌子,一帮人马”的现象并不少见;即使机构和人员分开,上级下级监定委员会之间,“同行相护”之嫌难以消除,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问题三 职业病鉴定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问题四 职业病监管机制成真空 《职防法》对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作了若干义务性规定,如岗前培训、防护设施、工作场所、定期体检等。但监管普遍流于形式,法律往往成了一纸空文。 张曾经有一次发现自己病情的机会,2007年1月,他参加过振东公司组织的体检,但公司并没有告知体检结果。直到2009年1月6日他去新密市防疫站查询,防疫站的领导说,当时已通知单位让他去复查。张才知道那次体检就发现肺有问题,是公司把体检结果扣了下来。 问题五 违法成本与维权成本严重失调 《职防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设定过低, 如最高罚款为¥50万元,不足以产生威慑力,以 致部分用人单位不怕罚,最终以牺牲员工健康生 命为代价。 相反,劳动者的维权条件苛刻、程序繁琐、过 程漫长,代价高昂,致使部分劳动者知难而退。既 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助长了无良单位漠视 员工生命健康之风。 同为振东公司工人的张喜才2006年11月即被诊断为“尘肺Ⅱ+期”,还没有走完整个工伤认定程序,就已去世。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 …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即使被认定为职业病,从职业病到享有相应的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评定)。 问题六 《职业病防治法》体系严重缺陷 “防治法”,顾名思义,应包含“防”与“治”,但 该法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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