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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工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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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工学院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 通知书》,按通知报到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日之前来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 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或者出国 (境)留学等可以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1— 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办理:学生向所在学院(直 属系)提出申请,学院 (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将材料 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 (因病保留入 学资格的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 如属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提交入学申 请时应当一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 证明。学校收到入学申请及诊断证明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步 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通知其在开学前到学校所在 地校区(园)门诊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经校区(园)门诊 部复查认定合格后,可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复查仍不合格者或 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2—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 出申请,校区(园)门诊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招生办 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者回 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放学生证。学生证遗失的, 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 (直属系)办公室申请补办,并说明遗失 原因。学院 (直属系)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 门,并由教务管理部门按规定补发。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的, 学生应当主动交回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 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 到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 批准,且逾期两周不履行注册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手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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